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六十四号)
发布时间:2014-07-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婴幼儿营养补助项目——消除婴幼儿贫血行动”项目(编号0722-1461FE287WWH)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亨氏联合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33号
被投诉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43号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甲9号
相关供应商: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安和路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被投诉人未依法答复综合评分的过程和各投标企业的分数,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2.中标企业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微小企业声明涉嫌虚假,严重侵犯了投诉人及其他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综合评分过程及投标人的分数,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关于投诉事项2,天添爱(青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青岛市中小微型企业认定表》表明,中标企业2013年营业收入4901.87万元、从业人员180人,已由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型企业,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本机关投诉处理中发现,评审录像显示,儿基会、远东招标公司未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手机等通讯工具进行统一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查看使用手机,部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多次用手机接听电话并进出评标现场。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11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综合评分过程及投标人的分数,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4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15条规定,天添爱公司2013年营业收入4901.87万元、从业人员180人,已由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型企业,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关于本机关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评标工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被投诉人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评审活动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