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六十五号)
发布时间:2014-07-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西部预警信息发布软件系统采购项目(编号GLTC-137DR112C33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美幻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高新孵化园6号楼109室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8号A区10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1. 中标人没有类似采购项目的核心技术产品,没有建设且公开成功运行过类似项目,既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要求,又无支撑国家重大项目的技术能力,损害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投标人的利益;2. 投诉人投标文件合法且完全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却被评标委员会判为资格性、符合性检查结论不合格,让无技术无产品无应用无成功案例的公司中标,拥有国内领先、世界先进技术的公司落榜,评标委员会没有做到公平公正;3. 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至少缺少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请求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重新评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关于投诉事项1,具有类似采购项目的核心技术产品、建设且公开成功运行过类似项目,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依据。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部分规定,投标人应提交“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该原件的复印件”,“投标资料表”部分规定,投标人应提供“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关于投标人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发布的中标公告遗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与法律规定不符。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具有类似采购项目的核心技术产品、建设且公开成功运行过类似项目,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依据,驳回投诉。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应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整改。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63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6条、第30条第(三)项规定,中标公告遗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与法律规定不符,责令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整改。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