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财库〔2014〕191号
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组建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数量
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38家(根据情况可少于38家)。
二、报名要求
自愿接受《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条款约定(详见附件1)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可报名参加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报名参加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如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且2012-2014年综合排名(按照储蓄国债综合排名计算办法得出的2012年全年得分、2013年全年得分、2014年前三季度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进行排序,排名见附件2)位于前34名(含第34名,下同),需提交《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报名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报名表》);其他报名机构除提交《报名表》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机构概况;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报名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
报名机构于2014年12月8日前(含12月8日)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上述报名材料寄送到财政部国库司(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报名时间以财政部国库司收到报名材料时间为准。
报名机构报名材料相关内容,如与监管部门反馈的情况不符,以监管部门为准。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报名机构报名材料准确性等情况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
三、选择方法
(一)报名机构如为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且2012-2014年综合排名位于前34名,并符合《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直接成为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
(二)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机构,数量少于承销团候选成员剩余名额(即目标数量减去直接成为承销团候选成员机构数量)时,全部成为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数量多于剩余名额时,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成为候选成员。
(三)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中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量、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办理笔数数据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总量数据;个人储蓄存款余额、营业网点数量、个人网上银行账户数量数据为2014年9月30日时点数据;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数据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0日时点数据算术平均值。
四、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阎慧 (010)68552098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张宏 (010)66194065
特此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