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4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财政部点击:
财库[2015]3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15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落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等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预算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无预算不采购”的意识,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部门预算批复前需要进行采购的项目,单位可根据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录入的预算“二上数”编制采购计划。部门预算批复后,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实际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年度执行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须报经财政部批复后,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系统中录入相关预算金额,同时上传财政部批复文件的扫描件,单位根据录入的预算金额编制采购计划。各单位在编制采购计划时,不得将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公开招标数额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
二、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在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录入界面见附件1,计划生成表见附件2),经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各单位需要办理变更采购方式或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事项的,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库司将通过系统对此类申请予以批复。为保持与国库集中支付时限的衔接,2015年12月15日以后,财政部国库司原则上不再接收各单位当年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
三、中央预算单位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编报工作,严格按照《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3﹞33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的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度编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
四、中央预算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进行合同备案。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扫描件通过系统上传至财政部国库司。
五、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取得采购合同的,可依据发票、验收单等凭证)和采购计划录入计划执行情况(录入界面见附件3,计划执行情况生成表见附件4,信息统计报表见附件5),及时上传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数据。各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2016年1月31日前报送年报数据,并将年报的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主管政府采购的司(局)公章)各1份报送至财政部国库司。
六、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进一步做好执行情况编报工作,及时填报本单位所代理的所有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表”(见附件6),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季报数据。
七、中央预算单位要继续加强对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阅读《2015年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说明》(见附件7),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的内涵和编报口径,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中央预算单位对于符合《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的“一签三年”采购项目,在项目起始年度填报采购计划时,直接在系统中勾选“一签三年”选项,项目执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单位在勾选“一签三年”时要与原项目进行关联,并根据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填报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九、中央预算单位要认真对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认真分析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当前状况、存在问题,特别要对本单位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财政部国库司将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情况、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对中央主管预算单位2015年信息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十、各中央预算单位在计划、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编报过程中,如遇编报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预算单位或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财政专线联通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中心联系。如遇系统操作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联系电话:
010-68552387;010-68552389;010-68552049
财政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
400-810-1996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010-82862014;010-88482388;400-810-1996。
财政部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