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部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6]1138号)
发布时间:2016-05-04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部分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终期验收
和资金清算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6]113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厅(局),相关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根据《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决定开展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终期验收和资金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本次终期验收范围包括2010年和2011年获得两部委批复实施方案的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2012年、2013年获得两部委批复实施方案的基地如满足验收条件,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申请验收。
列入此次验收范围但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基地,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5月23日前向两部委提交推迟终期验收申请,说明逾期原因、拟采取措施和计划验收时间等。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基地,我们将视情况启动验收程序,届时未达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不通过验收处理。
二、验收标准
验收以两部委批复的实施方案(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为依据。基地新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应达到实施方案设定目标的90%以上,中央财政补助项目基本完成,配套政策基本落实。(标准详见附件2)
三、验收方式和程序
(一)验收方式
验收采取自评估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相结合,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二)验收程序
1.基地自评估:各基地对基地建设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评估,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验收,根据单个项目工程决算等材料对基地建设总投资、中央财政补助项目等提出清算资金申请,撰写自评估报告(大纲详见附件3),汇总相关支撑材料,尽快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2.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基地报送的自评估报告、清算申请额度、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出具对验收和清算审查意见,于5月23日前报送两部委。
3.第三方复核:两部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第三方机构依据材料审核和抽查情况向两部委提交验收和清算报告。
4.发文确认:两部委根据第三方复核情况,印发正式文件对基地验收结果予以确认。
5.结算资金。中央财政根据清算情况,对通过验收的基地按核定清算额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基地收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资金的50%,不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各基地要抓紧开展验收工作,尽快将验收和清算材料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基地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按时将审核意见和验收材料报送至两部委。验收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保证廉洁公正。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吕峥
电话:010-68505549 传真:010-68505572
财政部经建司 吴桐
电话:010-68552518 传真:010-68552879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资环部 罗婧 王雅慧
电话:010-68733252 传真:010-68733453
邮箱:luojing_ciecc@163.com
附件:1.开展终期验收的基地名单
2.验收标准表
3.验收自评估报告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