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6]982号)
发布时间:2016-04-1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
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6]982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海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右石化)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为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20万吨/年。
二、海右石化应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自有炼油装置60万吨1套;淘汰青岛天安重交沥青有限公司70万吨炼油装置1套;淘汰广州领旺能源有限公司90万吨炼油装置1套,广东佛山市高明富顺燃料化工有限公司25万吨、15万吨炼油装置各1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海右石化应按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海右石化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车用汽柴油应达到国V标准。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海右石化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你们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