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5]571号)
发布时间:2015-09-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5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电[2015]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中秋、国庆佳节将至,为维护节日市场价格秩序,优化节日市场价格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测预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今年中秋国庆两节间隔时间短,居民生活性消费支出较为集中。各地要密切关注消费量大幅增加的粮油、肉、禽、蛋、菜、奶、月饼等食品市场和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一旦发现市场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化解。要健全价格应急监管机制,加强对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开展巡查,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坚决制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大力推进价格改革,取消了一大批政府定价项目,各地要密切关注药品、物业管理等价格改革领域的市场动态,节日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坚决制止经营者借价格改革之机实施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旅游、交通市场价格秩序
中秋国庆假期是居民出行旅游高峰,各地要加强对旅游和交通价格的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出行旅游环境。要按照我委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要求,集中开展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景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要着力规范餐饮、住宿、购物、观光等环节的价格秩序,查处旅行社以低团费或“零负团费”为名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在旅游行程中不履行价格承诺,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旅游购物店串通涨价、虚假打折、虚假优惠,旅游餐饮场所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净化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旅游消费。要加强对铁路、民航、公路、水路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的检查和巡查,严厉打击违规上调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乘客价格权益。国庆期间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口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国发〔2012〕37号)的政策,督促经营者做好国庆期间免收通行费的政策公示,坚决制止违规收费行为,切实降低群众假日出行成本。
三、整治规范并举,着力优化线上线下购物环境
两节期间商业促销活动频繁,各地要通过发布消费警示、主动上门服务、召开提醒告诫会、印发提醒告诫函等方式,加强对线上线下商品零售企业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督促经营者完善价格促销方案,规范降价、打折、返券、赠送等促销行为。节日期间要对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及消费者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依法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价格权益。要认真落实我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努力化解价格纠纷和矛盾
节日期间群众购物消费密集,极易引发价格纠纷和矛盾。各地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保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畅通。要提高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节日期间切实加强价格举报和应急执法检查力量,做好假期值班和应急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12358管理信息系统四级联网、在线运转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交办、转办、督办投诉举报件,确保群众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办理。对于案情复杂、政策界限不明确或者按工作程序调查办理需要一定时间的,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告知进度、说明情况、妥善回复。对于涉及水电油气热以及药品价格、物业收费等群众关注的价格收费政策咨询类事项,要耐心细致准确解答问题。要通过现场调解、主动服务、协调退还多收价款等方式,多渠道化解价格纠纷和矛盾。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市场价格监管职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监管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要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节日监管取得实效。要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完善节日市场价格监管机制,提升市场价格监管水平。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及时澄清网络谣言,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震慑不良商家和价格违法经营者,营造诚信兴商环境。
请各地于10月8日前将两节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总结以及发现的典型案例报至我委(价监局)。
传真电话:010-68502576 电子邮箱:shichangerchu@sina.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