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1690号)
发布时间:2015-07-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5]1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圆满完成“六五”普法工作任务,深入推进发展改革系统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中发[2011]6号)和《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发改法规[2011]1145号)关于2015年下半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的部署,按照全国普法办《关于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普法办[2015]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各年度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暨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点任务,对以法治机关建设为主线的全系统“六五”普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通过总结验收,肯定工作成绩,推广有益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努力方向,推动普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职权法定、运行规范、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法治机关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系统总结验收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明确总结验收的内容、步骤、方法和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根据全系统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总结验收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分步实施、逐级验收。总结验收工作采取先自查整改,后检查总结的步骤进行。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按照规定步骤,采取逐级总结验收的方式,确保全面完成全系统总结验收工作。
(三)统一标准、公平公正。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总结验收指导标准,严格按标准对各地“六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参照指导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总结验收标准。
(四)深入交流、提高水平。全系统要以总结验收为契机,广泛交流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相互启发、相互借鉴,共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主要内容
“六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以及各年度全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暨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意见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能力的情况。包括明确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开展法治学习;突出重点对象,分层次开展法治培训;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法治学习培训任务的情况。
(二)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大力开展法治宣传,为发展改革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情况。包括深入开展机关内部法治宣传,加强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法治宣传;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和工作机制,提升宣传效果的情况。
(三)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上下联动推进法治机关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情况。包括加强法治机关建设统筹规划,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积极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等情况。
具体总结验收内容参照《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指导标准》(见附件1)。
四、工作步骤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从2015年7月开始,初步确定10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本通知,全面部署本次总结验收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本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总结验收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总结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对照总结验收内容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全面、真实地对本地区、本部门“六五”普法以来的工作情况、工作效果进行自查,客观总结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对全系统“七五”普法工作的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上报本地区、本部门总结验收工作和“六五”普法总结报告。
(三)检查交流阶段(9-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法办(法规司)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六五”普法工作和法治机关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将根据全国普法办统一部署另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重要环节,是检验规划各项措施是否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重要契机。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强对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加强与本地党委、政府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沟通,积极争取其支持,确保总结验收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法治机关建设是全系统“六五”普法的主线,总结验收工作也要贯穿这条主线。要把总结验收的重点放在法治学习培训和法治宣传长效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贯彻落实上,放在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的具体行动和取得成效上。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普法工作重点和法治机关建设的薄弱环节,确定总结验收的主要任务,使总结验收方案和标准体现出部门和地方特色。
(三)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总结验收工作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切忌搞形式主义、走过场。要通过开展总结验收工作,查缺补漏,明确方向,及时整改,狠抓落实,确保“六五”普法和法治机关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加强宣传,展示成果。各地在开展总结验收工作过程中,要注重发现先进典型,提炼有益经验,总结特色做法,利用多种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全面充分展示全系统五年来法治建设成果,树立依法行政的良好社会形象。
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总结验收工作和“六五”普法总结报告,“六五”普法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法办(法规司)。同时,根据《全国普法办关于报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资料的通知》(普法办[2015]4号)要求,请各地收集整理本地区、本部门“六五”普法期间制作的形式新颖、特色鲜明的普法产品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于7月15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法办(法规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玉凯 何瑞琦 电 话:010-68502561,68502504
传 真:010-68502514 电子邮箱:13810097185@139.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