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
发布时间:2015-05-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
氢氟碳化物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气候[2015]1189号
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有关工作安排,经国务院同意,我委将组织开展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处置并安排相关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补贴。我委已于2014年11月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533号,以下简称《通知》),向相关地方发展改革委下达了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支持HFC-23的焚烧和转化利用。此外,我委还将在2019年年底前分年度对HFC-23处置设施运行进行补贴。HFC-23相关财政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请你委组织有关企业(如附件4所列)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要求组织落实氢氟碳化物削减重大示范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2015年8月31日前报我委备案(备案内容见《通知》附件二),并于2015年10月4日和2016年1月4日前,通过纵向网“项目动态监测系统”向我委(气候司)报送本批投资计划相关项目截至上季度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其他要求参见《通知》。
二、按照附件2的要求,组织各有关企业开展2014年HFC-23处置情况核查,并于2015年5月26日前,按照附件3的格式向我委(气候司)提交2014年度HFC-23处置情况报告(包括产生量和处置量等)和核查报告、2015年处置计划及新设施的建设计划。
三、HFC-23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
联系人:刘峰、蒋兆理,联系电话:010-68505883、68505633,传真:010-685023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