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 农村沼气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1作者:来源:点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农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申报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范围与支持政策
(一)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今年我省重点支持日产500-5000立方米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其中,给农户集中供气的沼气工程,可适当考虑由同一业主建设的多个集中供气工程组成。支持沼气开展给农户供气、发电上网、企业自用等多元化利用,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
今年国家允许各省至多开展2个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由于国家通知指出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对原料收集、周边农田消纳能力和终端产品利用渠道的要求高,工程能否实现持续良性运营、能否形成可复制的模式还有待检验,因此我省今年优先支持已建成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扩建项目,并要求已建工程能够正常运转、具有生产生物天然气的成熟技术和经验,项目前期工作(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配套资金等)已经落实。建设规模为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折合沼气1.67万立方米)以上,沼气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主要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渣沼液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优先安排具有天然气生产、销售等有关特许经营许可的项目单位。
(三)中央支持政策
中央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试点工程予以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为: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每立方米沼气生产能力安排中央投资补助1500元;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立方米生物天然气生产能力安排中央投资补助2500元。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地方安排资金配套。中央对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上限为5000万元。
三、项目选项条件和建设内容
(一)选项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内容,掌握规模化生物天然气生产的主要技术,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
2.工程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求。鼓励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园艺等多种农业有机废弃物作为发酵原料,确定合理的配比结构。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有数量足够、可以获取且价格稳定的有机废弃物,其中半径10公里以内核心区的原料要保障整个工程原料需求的80%以上;与原料供应方签订协议,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3.工程建设方案应参照国内外成功运行案例和运行监测数据,工艺技术和建设内容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采用中高温高浓度发酵工艺技术路线,池容产气率大于等于1立方米/立方米·天。优先支持秸秆粪便混合原料发酵或纯秸秆为原料发酵的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所产沼气提纯制取生物天然气(BNG)。沼渣生产固体有机肥,沼液加工制作液体有机肥。
4.要科学评估终端产品产出量、产品潜在用户、输送方式和距离、周边农田和农业生产对养分需求等因素,科学确定沼气工程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其中,沼渣沼液的消纳标准应按照每立方米沼气生产能力配套0.5亩以上农田计算。要与用户签订供气、供电、沼肥利用协议,使工程所产沼气、沼渣沼液全部得到有效利用,确保沼气不排空,确保沼渣沼液不产生二次污染。
5.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落实必要的流动资金,制定产品质量保证、成本控制、设施管护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能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6.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配套条件较好,确保2015年能开工建设。
(二)建设内容
1.原料仓储和预处理系统。以秸秆为主要原料的,要建设不低于4个月连续运行所需原料的仓储和预处理设施;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要建立粪污输送管道等设施设备或配备运输车。
2.厌氧消化系统。按照《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等标准执行,包括进出料、厌氧发酵、增温保温和搅拌等设施设备。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厌氧发酵装置总容积要求1.67万立方米以上,单体发酵装置容积一般控制在3000立方米左右;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发酵装置总容积要求1000立方米以上。
3.沼气利用系统。包括脱硫脱水等净化设备,燃气提纯装备,气柜、管网等储存输配系统,气热电等利用设施设备,防雷、防爆、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
4.沼肥利用系统。包括沼渣、沼液存贮设施,有机肥料的生产加工设施设备。
5.智能监控系统。包括在线计量和远程监控智能平台,具备可测量、可识别、可核查和可追溯的功能。监控系统按照《沼气远程信息化管理技术规范》(待颁布)标准执行。
四、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工作程序
1.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为项目单位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组织项目申报。
2.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委托有农业或环境工程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于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前应由同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工程设计、资金筹措及各项必备要件进行审查,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省农业厅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前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试点方案、建设条件、建设内容、工程设计、生产工艺、资金筹措及各项必备要件进行审查,出具有深度的全面审查意见。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论,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日产气量、总投资等);(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3)厂址选择和建厂条件,包括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4)原料供应、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状况;(5)工艺技术选择与工程技术设计,包括实现中高温发酵和产气率达到1立方米/立方米·天的技术条件;(6)节能评估与环境保护;(7)消防与安全;(8)劳动保护;(9)项目管理与进度;(10)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1)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12)附件:项目备案、环评、土地、能评、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复印件,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函。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县(市)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申报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的地区,一并报送项目试点方案。项目试点方案除包括每个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外,还应说明项目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对于地方政府已经或有积极性即将开展地方财政支持沼气终端产品补贴试点、燃气特许经营权市场清理和整顿工作试点、制定鼓励生物天然气或沼气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试点等情况,一并在试点方案中说明。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厅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报送的建议计划和项目试点方案进行初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规模计划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5.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必须在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20天内,完成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准备工作,待投资计划下达的同时完成项目审批,确保项目能按计划实施。
(二)有关要求
1.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按照所分配的中央补助资金规模(附表4)进行申报,超出资金规模的申报文件不予受理。2014年省发展改革委已经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没有安排项目资金的16个沼气工程项目,在项目单位仍具备建设条件,愿意继续建设,且经过市、县发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后,优先上报2015年投资计划(不占各地分配资金规模)。
2.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向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加强项目统筹,突出重点,优先选择有实力、有原料、有需求、有销路的项目申报,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3.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要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二是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企业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中央投资;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最终20%中央投资。三是省辖市和直管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检查和通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其中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每月报一次。四是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资金、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4.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当在上报投资建议计划后,均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5.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填写申报计划表(见附件1-3),并请于4月22日前将投资计划文件报送省发展发展委和农业厅。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hnsfgwnjc@163.com)、省农业厅发展计划处(nytjhc@126.com)和省农村能源环境保护总站(nyzgck@163.com)。
附件:1.____ 市(县)2015年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汇总表
2.____ 市(县)2015年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
3.____ 市(县)2015年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
4. 申报2015年农村沼气项目中央投资规模控制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农业厅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