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及时投放储备蔬菜保障受灾地区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电[2012]227号)
发布时间:2012-12-0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及时投放储备蔬菜保障受灾地区蔬菜供应
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改电[2012]227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大连市、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厅):
近日,我国北方部分地区遭遇暴雪天气,影响了蔬菜生产和运输,部分城市蔬菜价格明显上涨。为充分发挥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作用,保障受灾地区蔬菜市场供应,稳定蔬菜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受灾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大城市,认真落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四部门《关于建立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发改经贸[2011]252号)和《关于做好今年北方大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12]3101号)要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投放储备蔬菜,增加市场供应,平抑蔬菜价格波动。同时,要发挥生产基地和龙头企业窖藏蔬菜的作用,积极组织蔬菜货源,加强调运,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其他地区的省级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督促检查,要求相关城市按不低于城区常住人口5-7天的消费量保障储备规模,加强市场监测,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投放预案,如遇市场异常波动,及时投放储备蔬菜。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领导,指导相关城市不断完善储备制度。同时,将蔬菜储备和投放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必要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