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96号)
发布时间:2012-12-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民航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389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申请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函》(民航函[2012]130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1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民用航空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收费标准为: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相关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标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理论科目每人17元,实践操作科目每人12元。
(二)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航空公司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标准为:理论科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每人50元;实践操作科目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00元,技师每人300元。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民航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高级技师考试费标准(含理论科目和实践操作科目)为每人35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价格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