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
发布时间:2011-01-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
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28号
中国保监会:
你会《关于重新申报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保监函[2011]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你会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下同)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二、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其中,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对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业务。
三、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四、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
五、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监管费,按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收取。
六、你会实施收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36号)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保险 收费 标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