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培训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03号)
发布时间:2013-01-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证人员
考核注册培训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
你委《关于报请重新核定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培训等收费标准的函》(国认财函[2012]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培训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对认证人员的考核、注册以及对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确认工作,可以收取考核费、注册费以及培训课程确认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考核费。按照认证人员培训课程准则的要求,对认证人员进行笔试、面试考核,向认证人员收取的考核费标准仍为:笔试考核费每人80元,面试考核费(对实习审核员免收)每人500元。
(二)注册费。按照认证人员注册准则的要求,对认证人员进行注册,向认证人员收取的注册费标准仍为:注册申请费每人50元,资格审核费每人200元,年度确认费每人100元。
(三)培训课程确认费。按照培训课程确认准则对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进行确认,向认证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课程确认费标准调整为:申请费由每次600元降为500元,评审费由每人日3000元降为2500元,审定与注册费由每机构600元降为500元,年金仍按照每培训人日12元计收。
二、经培训课程确认的认证培训机构按照认证人员注册准则和培训课程确认准则的要求,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向认证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标准仍为每人日400元。人日数按你委批准的认证人员培训课程确认准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我委审批。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仍按我委发改价格[2008]23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