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682号)
发布时间:2013-07-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
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行政处罚的文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我们制作了《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作价格行政处罚文书起示范和参考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适当删减或者增补。
二、《示范文本》不再包含行政复议类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应当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费行为,适用本《示范文本》。
四、《示范文本》中的《查询银行账户函》、《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恢复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等六项文书,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展价格垄断案件调查时使用的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办案件时,不使用该类文书。
五、《示范文本》不含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工作流程性文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主决定立案、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讨论记录、结案、销案等内部工作流程的文书形式和内容。
六、《示范文本》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计价检[2001]1797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1日前立案,持续到7月1日仍未结案(销案)的案件,可以继续按原计价检[2001]1797号文件执行。
附件:价格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