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028号)
发布时间:2013-04-2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备案
股权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股权投资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做好2013年度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根据《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备案管理部门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对2012年底前在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5月底前完成年检。对经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初审上报我委并已在2012年底前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由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初审,并在5月末以前向我委提交年检初审报告及企业有关年检材料。
为深入推进机构职能转变,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我委委托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创投委”)开展在我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年检工作。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属地行业协会等专业性社会组织协助开展具体年检工作。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在资本募集、资本认缴、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领域、资产托管、信息披露等环节合规运作。
(二)是否按照《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三、年检程序
(一)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以转发本《通知》等方式,通知在本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转报我委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启动申请年度检查工作。
(二)各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向省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部门(或受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向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或受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并附加下列能够简要反映截止到上年末全年度业务情况的相关表格(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财金司子站下载):
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当填写《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2、《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实行委托管理的,还应填写《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4、《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5、《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
6、《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实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对上述表格中涉及投资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省级备案管理部门(或受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就企业年检情况出具年检报告。投资运作不符合《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备案股权投资企业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经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初审上报我委备案的,由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就企业年检情况出具年检初审报告,并于5月底前送中国创投委进行复核。
(四)各备案管理部门于6月底前向我委提交年检工作报告。
备案管理部门及受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对备案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为备案股权投资企业保守秘密。
请各备案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上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
中国创投委联系人:石俊来 68096356 13522209950 shijl@vcpe.org.cn
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920室(100037)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王 丽 68504502
杨介棒 68501561
附件:1、《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基本情况表》
3、《股权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情况表》
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来源情况表》
6、《股权投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表》
7、《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情况表》
8、《股权投资企业股本退出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