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号)
发布时间:2014-01-0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
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山东省物价局,中国南水北调东线总公司筹备组: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原则同意的东线一期主体工程水价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经商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东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的原则确定,不计利润,并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各口门采取分区段定价的方式,将主体工程划分为7个区段,同一区段内各口门执行同一价格。具体价格如下:南四湖以南各口门0.36元/立方米(含税,下同)、南四湖下级湖各口门0.63元/立方米、南四湖上级湖(含上级湖)至长沟泵站前各口门0.73元/立方米、长沟泵站后至东平湖(含东平湖)各口门0.89元/立方米、东平湖至临清邱屯闸各口门1.34元/立方米、临清邱屯闸至大屯水库各口门2.24元/立方米、东平湖以东各口门1.65元/立方米。
二、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合理偿还贷款本息、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制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的原则制定。7个区段各口门两部制水价详见附件。
东线一期主体工程供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水价格,受水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供水管理单位要将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的贷款偿还和运行维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加强水费支出管理,确保水利工程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上述规定自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正式通水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