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59号)
发布时间:2015-01-3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
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
近年来,国内天然气供应能力不断提高,进口规模持续扩大,但由于消费需求快速增长、需求侧管理薄弱、储气调峰能力不足等原因,高峰时段供需紧张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居民生活等民生用气甚至受到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责任要落实、监管要到位”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建立保障民生用气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保证民生用气需求。
一、逐级明确责任分工
为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与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民生用气责任书》。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应依据管理权限,将保障民生用气的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并签订责任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天然气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供需平衡计划,做好供需平衡及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督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供气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资源供应,按计划或合同平稳供气;及时协调解决天然气供需矛盾。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民生用气供应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等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民生改善和环境保护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规划,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依据本地用气特点,规划建设储气设施;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保供次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确保不出现停限供居民用气现象;因特殊原因可能影响居民用气时,须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三)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国办发〔2014〕16号文件、《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政府制定的天然气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资源落实情况,有序发展下游用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建立与调峰需求相适应的调峰储备设施;结合供气区域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和有序用气方案,并向当地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供需情况;出现供气紧张状况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压非保民”(压非民生用气、保民生用气)措施,确保民生用气需求。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为保障各项责任目标的实现,确保民生用气需求不受影响,对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1、没有落实气源实施“煤改气”、发展大工业用户的;
2、没有与上游供气企业或下游用户签订供气合同的;
3、没有制定天然气利用规划导致供需失衡的;
4、没有制定保障民生用气应急预案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1、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发展限制类用气项目的;
2、没有严格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的;
3、应急储气能力不足本行政区域3天需求量的;
4、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1万户或12小时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1、因上述情形被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内部通报1次以上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违反《天然气利用政策》,发展禁止类用气项目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停限供居民生活用气10万户或24小时以上的;
4、居民用气因特殊原因受较大影响而没有及时上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天然气价格政策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
2、停限供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引发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3、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不力导致重大事故或公私财产损失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责任追究办法。
三、健全配套政策措施
(一)保供责任与资源配置挂钩。将资源供应与建设储气设施、实施有序用气等保障民生用气责任落实情况挂钩,进行增量资源平衡时,优先增供储气能力与用气规模相适应、民生用气保障得力的地区。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政策措施,支持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比例超过40%(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的城市加快建设储气设施。
(二)保供责任与价格政策结合。鼓励各地特别是用气峰谷差较大的地区,在终端消费环节推行非居民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移峰填谷和节约用气,引导合理消费,缓解供需矛盾。供气企业应在国家价格政策框架内,对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保障民生用气责任的企业给予适当价格优惠。
(三)保供责任纳入信用体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体系,通过供气合同备案等措施,采集供需双方信用记录,将承担保供责任情况纳入其中,构建良好市场环境。对不签订供气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列入不良记录;对积极签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给予政策优惠,同时作为良好信誉载入信用档案。天然气利用领域信用记录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有关部门查询使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请各省(区、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主管部门,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的《2015年度保证民生用气责任书》(一式3份)反馈2份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能源局油气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