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
发布时间:2015-04-2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5]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水务局、市政管委):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现就组织申报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201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简政放权步伐,更好发挥地方作用,本着权利和责任同步下放的原则,进一步简化程序,今年采取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方式,具体项目安排权限下放到省级发展改革委并采用报备方式。
二、安排原则
(一)促进规划目标实现。紧密围绕“两个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确保实现“县县具备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关键目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两个规划”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分析薄弱环节,认真遴选对规划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重点项目,集中资金予以支持。同时,对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中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有明确要求的,如四省藏区、国家级贫困县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应重点支持。
(二)加强示范引领。优先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对配套建设宣传教育基地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项目的支持力度;对采用先进技术的污泥处置、中水回用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前期条件具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等前期工作落实,配套条件较好,必须保证在2015年开工建设;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四)落实监管措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并按照我委统一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我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运用专项稽查、委托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分解、执行国家投资计划以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项目申报范围
(一)列入《“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任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项目。重点是: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建成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其中,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3、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产生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
4、升级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以及设市城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项目。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水环境质量较差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的项目。
已纳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列入《“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任务的项目,主要包括: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重点是:尚未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设市城市和县城项目;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东部地区各省安排的项目中焚烧处理能力所占比例不低于30%,中部地区各省不低于15%。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存量治理项目。
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的上述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四、投资规模及补助比例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已下达过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30%、45%、60%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地区,补助比例按相关政策执行,并在上报文件中注明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组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条件,认真组织遴选备选项目,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地方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充分听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备选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审核把关和数量控制
1、各地发展改革委应当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请妥善保存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以备稽查和审计。
2、此前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对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限制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省级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上报文件中应包括“两个规划”2014年目标完成情况、2015年项目建设规模、2015年预计目标完成情况。
2、不再逐项上报项目单行材料,只上报项目清单列表,按优先顺序排列。相关备选项目应前期条件具备,在项目列表中标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能评审查、环评审查、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和文号。享受国家有关特殊政策的项目,请在备注中注明相关政策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对国家级贫困县项目,要加大省、市级资金统筹,严格落实取消县级配套的要求。
3、“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我委互联网政务服务中心—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栏目下载最新版本)导出的项目库文件(后缀为imo)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优盘无法受理)上报。请认真核对编报系统软件导出的电子版材料,相关项目信息必须完整并与项目汇总表内容一致。
(四)信息公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将视情况在我委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等信息。凡申报备选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环境保护处),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过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