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政策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1067号)
发布时间:2019-06-1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
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
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政策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9〕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目前,脱贫攻坚战已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既定目标不动摇,不折不扣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是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的“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确保前期出台的扶贫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加快贫困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必须大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力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部分项目存在资金缺口,需要县市落实建设资金,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短板。为此,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扶贫资金保障体系,加快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统筹规划,确保扶贫项目优先安排,加快补齐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为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奠定基础。要加强扶贫资金统筹平衡,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社会资金的补充和促进作用,确保扶贫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要加强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取消贫困地区县市配套资金政策适用于纳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由国家在“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14个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安排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益性扶贫项目”)。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公益性扶贫项目统筹规划。对标对表党中央脱贫攻坚部署,围绕“五个一批”工程,聚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短板,统筹规划公益性扶贫项目建设。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要求,做好扶贫项目储备。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则,从实控制建设规模,严禁擅自调整标准或盲目扩大范围,坚决取消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搭车”任务。加强资金统筹平衡,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确保项目资金安排不留缺口。
(二)适当提高公益性扶贫项目中央补助标准。对国家安排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项目,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主要是,对西藏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按总投资的80%安排;对四省藏区、新疆贫困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按总投资的50%安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通建制村硬化路,按60—80万元/公里标准补助。对西藏新建、迁建和改扩建机场项目,全额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民航发展基金;对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四省藏区支线机场项目,按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的80%安排。对贫困地区教育现代化推进、全民健康保障、文化旅游提升、社会服务兜底和公共体育普及等工程,在限额内按不超过80%比例补助,其中西藏、南疆四地州项目全额补助。对贫困地区公共实训基地工程,地市级项目最高按80%比例补助,县级项目最高按85%比例补助。对“三区三州”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三)加大省级政府投入力度。落实省负总责的扶贫工作机制,发挥省级政府在扶贫投入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拿出与脱贫攻坚需要相匹配的资金投入,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任务的资金支持,不搞层层摊派。进一步优化政府支出结构,加强扶贫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等地方政府资金要优先保障扶贫项目资金需求。支持贫困地区以扶贫规划为引领,围绕脱贫攻坚中的突出短板,把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作为资金使用重点,加强扶贫资金统筹整合。
(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协同作用、社会资金的补充和促进作用。激励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项目建设,建立多渠道、多元化脱贫攻坚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性、政策性、开发性、合作性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项目的金融支持,缓解贫困地区投资压力。依法依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扶贫项目建设。
(五)加强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强化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奖惩机制。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脱贫攻坚项目库,加强扶贫项目在线监管和月度调度,督促及时开工,抓紧项目实施。健全公告公示制度,省市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防止资金挪用和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组织落实
落实贫困地区公益性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中央政策执行到位。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积极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