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165号)
发布时间:2016-01-26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国家发改委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组织实施社会物流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有关企业:
根据物流业发展需要和部门统计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物流统计是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准确把握经济新常态下物流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规划和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各地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会同统计部门、行业协会认真落实各项统计任务,全面做好本地区的重点企业调查和物流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统计质量。要按照《制度》要求遴选重点调查企业,增加调查企业数量,加强对调查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物流业务台账,并如实准确填报调查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统计,进一步提高企业调查和统计质量。
三、认真执行报送规定。要按照《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按时向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物流信息中心)报送统计核算和重点企业调查资料。
附件:《社会物流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