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3全国农资科技博览会暨农民合作社与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采购商对接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7作者:中飞咨询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搭建农民合作社与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采购商直接对接的平台,更好地帮助农民合作社销售产品,获取更全面的农资新产品、新技术服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农业生产资料局决定召开“2013全国农资科技博览会暨农民合作社与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采购商对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2013全国农资科技博览会
设立肥料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展区、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展区、农业机械与农业设施展区、植物保护技术与植保机械展区等,邀请国内重点农资生产流通企业参展,向农民合作社展示农资商品新品种、新技术;设立农产品展台,对农民合作社的特色优质农产品进行展示。
(二)农民合作社与农资供应商对接
1、农资企业对新服务、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推介;农民合作社代表与农资企业洽谈对接,并签订产品购销及服务定制意向协议。
2、举办“农化专家答疑?专业合作社专场咨询会(蔬菜、水果、大田作物分场)”。
3、召开“中国化肥批发价格综合指数首发式”、“i农资手机客户端发布会”和“中国化肥市场形势分析会”,发布“2012年中国农资行业知名品牌”。
(三)农民合作社与农产品采购商对接
1、国内农产品采购商代表介绍超市采购要求及相关流程。
2、国内农产品采购商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代表洽谈对接,并签订采购意向协议。
3、设置农产品展台,对农民合作社的特色优质农产品进行展示。
4、相关专家学者介绍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政策建议等。
二、会议时间与地点
(一)2013全国农资科技博览会
1、展会时间:2013年12月15~16日,会期两天。12月13~14日为报到和布展时间。
2、展会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国际展览中心。
3、报到地点:郑州市国际展览中心A馆外走廊展商报到处。
(二)农民合作社与农资供应商、农产品采购商对接会
1、会议时间:2013年12月15~16日,会期一天半。12月14日报到。
2、会议地点:河南省郑州市国际展览中心大河厅(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中央公园1号),电话0371-68089866/68089999。
3、报到地点:河南德亿大酒店大堂(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机场路9号),电话0371-69512666。
三、参会人员
总社有关领导,总社有关部局负责同志,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处或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代表,国内农产品采购商,肥料、种子、农机等生产商、经销商代表。
四、注意事项
(一)各省参会的合作社由省社统一组织,按照总社分配名额(见附件1)由会务统一安排食宿。其中,在分配名额之内的合作社代表和各省领队会议期间食宿费用由总社承担,超出分配名额的参会合作社及其他代表,食宿费用自理。
(二)会议将设置农民合作社产品展台,免费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品展示服务。请参会农民合作社代表自行提供展示产品,于12月13日前邮寄给河南宏伟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收存。(联系人:刘义,13213236361,0371-88883927;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国际会展中心E418/E419;邮编:450016。)
(三)请参会农民合作社提供合作社简介(不超过500字)及图片(图片大小不低于1MB,3张),大会会刊将免费刊登;认真填写“农民合作社农资需求及农产品供应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上述资料请于11月15日前传至nongzixh@sina.com。
(四)2013全国农资科技博览会参展事宜请与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联络。
五、报名及联系方式
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统一填写“报名回执表”(见附件3),并于11月15日前传真至010-59337907。
联络人:
1、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局(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负责展商预订展位报名及农资对接洽谈事务联络:
孟洪宇 010-59337930 13501203540
李雪川 010-59337909 15010390700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供销合作行业分会,负责农产品展示及农产品采购对接事务联络:
崔向辉 010-63702131 13811816066
常 梅 010-66095565 13811340066
3、总社合作指导部,负责与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联系协调合作社代表参会事务:
褚世炯 010-66052674 13755194232
附件:(下载全部)
1、各省参会农民合作社及领队名额分配表
2、农民合作社农资需求及农产品供应情况调查表
3、报名回执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