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1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点击: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备案的意见》(国农办〔2012〕14号)要求,现将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编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2年拟扶持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 个,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个,龙头企业项目 个;产销对接项目 个。计划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万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万元,龙头企业项目 万元;产销对接项目 万元(具体项目资金指标见附件1表2)。
二、各省供销合作社要做好与同级财政(农发)机构的沟通协调,联合组织完成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定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组织做好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核、汇总和编报工作。
三、项目实施计划应根据审定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编报,并由项目所在地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农发)机构逐级审核、联合上报。各省供销合作社和财政(农发)机构应于2012年3月30日前,将实施计划和编制说明联合上报至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四、财政资金要按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供销经联字〔2011〕6号)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使用。
五、其它
(一)所有立项项目名称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省供销合作社须使用“农业综合开发数据管理系统”软件分项目填报实施计划相关表格(附件2);电子版数据库(NFD 文件)与纸介质附件表格应保持一致并同时上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需分别填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附件2-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效益估算表”(附件2-3)各一张。
产销对接项目由主体单位统一填报附件2-1和附件2-3各一张;附件2-2应按主体单位和对接单位分别填报,主体单位实施的子项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选取表3、表4填写,对接单位实施的子项选取其中一类表格填写。
(三)各省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关于实行省级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供销经字〔2009〕35号)要求,将盖章签字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责任书》(附件3)一式四份一并上报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四)相关附件可到总社网站(http://www.chinacoop.gov.cn)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子站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中索查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总社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咨询。
联系电话:010-66050586
附件:(下载全部)
附件1:
表1: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指标分配表(不发地方)
表2: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分省投资指标分配表(分发地方)
附件2-1:××省(区、市)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资金计划表
附件2-2:
表1: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种植类)
表2: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养殖类)
表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加工类)
表4: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流通类)
附件2-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效益估算表
附件3:××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责任书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