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关于召开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5作者:中飞咨询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学会):
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已任期届满,按照民政部和全国学会章程的规定,应予换届。经研究并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同意,拟于今年12月中旬召开全国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并审议全国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并审议《关于全国学会章程的修改说明》;
(三)听取并审议《关于全国学会第五届理事会财务状况的报告》;
(四)听取并审议《关于全国学会第六届理事会机构、人员安排的说明》;
(五)审议《全国学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六)选举产生全国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通过内设机构设置、副秘书长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任;
(七)研究部署全国学会2015年的工作。
此外,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会议期间将举办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研讨重点围绕以下内容:
1.县以下供销合作社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路径选择;
2.供销合作社如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3.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如何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
参与研讨交流的文章,请一式2份于12月5日前报送至全国学会秘书处,同时报送电子版,E-mail:gxhzjjxh@126.com。
二、做好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和新会员单位的发展工作
新一届全国学会理事会拟由200名左右理事组成,比第五届有所增加。理事候选人除在老会员单位和专家学者中推荐外,拟在新发展的会员单位中推荐一部分,以调整和改善新一届理事会的组成结构,更好地发挥理事作用。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学会)继续作为新一届全国学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每个单位可推荐2名理事候选人,其中1名同时为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候选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分管学会工作或文字综合工作的理事会副主任或监事会主任。
(二)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学会),继续作为新一届全国学会的理事单位,每个单位可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学会),可先从地(市、师)级供销合作社(学会)和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发展2-3个新会员。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学会),可从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基供销合作社中发展1-2个新会员(全国学会第五届会员单位名单附后)。凡是新发展的会员,均作为全国学会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单位,每个单位可推荐1名理事候选人。老会员单位,如无不同意见可继续作为新一届会员单位。
(四)理事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是:热爱供销合作事业,熟悉供销合作社工作,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热心学会工作,能够按照全国学会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全国学会组织的会议和学术活动,每年至少为全国学会提供1篇高质量的学术文章或调研报告。
(五)凡是新发展的会员单位,请认真填写《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凡是被推荐为理事候选人的,请认真填写《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推荐表》。以上两种报表(可复制),务请于11月25日前报送至全国学会秘书处。推荐常务理事候选人请在“备注”栏内注明。
(六)根据惯例,凡是被推荐为理事候选人的,即为全国学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为便于加强联系,抓好落实工作,请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学会),尽快指定一位处级干部,作为我会的联络员,具体负责落实会议有关工作。请将《联络员报名表》填好后,于11月20日前传真至全国学会秘书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教育街2号
邮 编:100031
联系人:于燕明 010-66065729(传真)
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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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