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5-18作者:中飞咨询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供销合作社,全国供销总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在构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调动供销合作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推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各项工作的开展,人事部、全国供销总社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就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地(市)、县(市)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开放办社、连锁经营吸纳的企业等,下同)、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参加评选单位必须成立并加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满两年以上。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单位不参加评选。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在全国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社团组织、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和为农服务等工作,并在相关岗位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含)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此次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228名,评选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200名。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详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能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决策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善于经营;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和发扬供销合作社优良传统,艰苦奋斗,勤政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3、坚持供销合作社性质、宗旨和原则,工作上取得突出成绩。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目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农村流通网络改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联合社职能转变、社有企业发展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业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单位依法经营,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扭亏、增效显著,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赢利。
4、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和合作社文化建设,诚实守信,文明服务,安全生产,行风建设取得明显成绩。重视职工队伍素质提高,经常组织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理论水平。经常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工作勤奋,廉洁奉公。
5、单位风气正,团结协作,纪律严明,能较好地发挥整体效能。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和良好的精神风貌,自身活力强,有较强的战斗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管理分工明确,建立了科学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严格的工作规范,创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管理效果明显。
6、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参与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以及服务“三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价值观,积极参与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2、热爱祖国,热爱供销合作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在为“三农”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满足农民群众生活需要、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联系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作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3、为人正直,道德高尚,无私奉献,廉洁奉公,团结同志。深受广大干部、职工、农民和顾客的好评,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4、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成绩。紧紧围绕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大胆创新,锐意进取,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三农”和顾客服务,为提高供销合作社和本单位的经济、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5、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模范地执行国家政策,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和本单位树立良好形象。
6、在开拓市场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经营管理增效节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抵御不正之风、防止重大安全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四、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人事部、全国供销总社组成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审批和表彰工作。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全国供销总社合作指导部(附件1)。各省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省的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由本单位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然后逐级申报、审查、公示和盖章确认,最后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本人所在单位职工大会评选推荐,经本单位研究确定后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逐级申报、审查、公示和盖章确认,最后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三)各省评选工作由省级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所分名额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然后统一向评选表彰领导小组上报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中要对各推荐对象进行排序。
(四)为加强对评选过程的监督,确保评选质量,人事部、全国供销总社组成检查督导小组,对评选程序进行督察和重点抽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
七、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充分重视这次评选表彰工作,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广泛宣传先进事迹。把评选和表彰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宣传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的过程。要借开展这次评选表彰活动之机,掀起学习先进,宣传先进,赶超先进的热潮,树立供销合作社良好社会形象,在为农服务、助农增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顺利实施,增强实效性。
(一)县级、市(地)人事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在推荐前,必须对全部推荐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省人事厅(局)、供销合作社对各地申报的推荐对象,应按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0%、先进集体不少于50%的比例进行实地考察。人事部、全国供销总社检查督导小组重点抽查比例不少于5%。
(二)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审查(实地考察)、公示必须记录时间、范围和结果,由负责人签署意见,本单位留存备查。公示应以适当的形式在所辖范围内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要突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特点,评选对象应主要放到基层。评选中既要坚持先进的典型性,又要考虑到广泛性,少数民族和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分配名额在5名以上(含5名)的,任市(地)级供销合作社领导职务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不超过本省分配名额的20%;名额在5名以内的不超过1名。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不含)及所属企事业社团单位非领导、县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事业社团单位和基层合作社人员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比例,不低于本省分配名额的30%。
(四)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控制在3000字左右,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控制在4000字左右。
审批表请按表格上注明的要求,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报书面材料和表格的同时上报电子版。表格、材料格式电子样本均应从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其格式不准变动。
各省供销合作社固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与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请将联络员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传真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单位:全国供销总社合作指导部文化建设处
联 系 人:甄小兵、王庆媛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合作指导部
邮政编码:100801
联系电话:(010)66050488,传真:(010)66050570
电子邮箱:whjs@chinacoo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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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分配表
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