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33号(农业水利类0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5-08-20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33号
(农业水利类009号)提案答复摘要
一、关于抓紧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了党的农村基本政策,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于户口迁出村组承包地收回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农业部将在参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积极反映,认真研究。
二、关于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
公安部提出,对于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应予注销户口,以及中国公民回国定居经批准后恢复户口,我国现行《户口登记条例》《国籍法》《出入境管理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公安部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农业部将根据全国大人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总结各地经验,加强论证,并在完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时统筹予以考虑。
关于您提出的最高院应当出台相应的补充司法解释,统一全国各地审判意见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物权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除第26条规定发包方合理收回和第29条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两类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法律适用上重申和细化了上述原则。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日益完善,将会有效化解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三、关于妥善解决突出问题
为扎实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突出问题,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我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明确提出,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为指导各地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2月,农业部、中央农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管理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下一步,农业部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不平衡的问题,结合实际,分类指导。二是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完善技术标准,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质量。三是对整省推进省份和其他试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四是加强培训,提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层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操作水平。
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调处仲裁工作,是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各地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先后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指导各地开展仲裁培训,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各地调解仲裁机构成立后,依法规范开展工作,及时、便民、高效地解决了一大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下一步,农业部将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农业部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