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7-14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点击:
陈志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转基因食品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国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是有权威结论的,即通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是安全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一系列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指南,是全球公认的食品安全评价准则和世贸组织国际贸易争端的仲裁依据。各国安全评价的模式和程序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评价原则和技术方法都是参照CAC的标准制定的。
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和我国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均认为批准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同样安全。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目前尚未显示转基因食品批准国的广大民众食用转基因食品后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任何影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得出“目前上市的所有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的结论。欧盟委员会历时25年,组织500多个独立科学团体开展了130多个科研项目,得出的结论是:“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并不比传统育种技术危险”。
二、关于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在农业转基因管理方面,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部先后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部门规章,国家质检总局也颁布实施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和规章体系,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依法开展对转基因食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我国政府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尤为严格和谨慎。以华中农业大学开发的转基因抗虫水稻“华恢1号”及杂交种“Bt汕优63”为例,自1999年研发单位申报安全评价以来,历经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安全证书等阶段长达11年的安全评价,我部于2009年8月依法批准发放了上述两种转基因抗虫水稻的安全证书。在安全评价过程中,我部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参考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了转基因水稻分子特征、环境安全、食用安全等评价指标。在研发人员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试验,获得充分评价数据的基础上,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又委托权威检测机构对部分指标进行了检测验证。努力做到评价指标科学全面、评价程序规范严谨、评价结论真实可靠、决策过程慎之又慎。此外,经过安全评价获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品种要商业化生产,还需要根据《种子法》相关规定,依法通过品种审定,获得生产、经营许可,方可推广种植。目前,我国并没有批准任何一种转基因粮食种子进口到中国境内商业化种植,在国内也没有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
三、关于转基因食品立法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关于转基因食品标示。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需要显著标示,给予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是关于转基因食品违法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是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补充规定。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和发展也日新月异。为了应对转基因食品领域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也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从立法角度预留了提升空间,使监管部门可以应监管需要,根据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
国家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转基因立法工作,除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正在修订的《种子法》对涉及转基因植物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也正在修订。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加强转基因法律问题研究,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转基因食品立法的关心和支持。
农业部
2015年7月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科技教育司010-5919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