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92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7-1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秦光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耕地质量保护法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区域性耕地退化问题日益严重。要稳定粮食生产,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就必须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的耕地资源,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同时,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强化责任,建立机制,加强监管,确保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加快耕地质量保护立法的建议,建立完善耕地质量监管、投入、管护及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大力推进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化、规范化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立法调研。我部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成立耕地质量管理立法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开展耕地质量管理立法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以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专家指导组为依托,开展耕地质量管理立法专题研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比较分析了国内外耕地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背景、有关内容、意义作用和各自优缺点,提出了我国开展耕地质量管理立法的具体建议,为在国家层面启动耕地质量立法工作做好了准备。
二是推动地方性耕地质量法规颁布实施。积极推动各地加强耕地质量制度建设,出台了一批耕地质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湖南、吉林、内蒙古、江苏、湖北等6个省(区)出台了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天津、辽宁、甘肃、浙江、河南等5个省(市)出台了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或耕地保养办法。
三是夯实工作基础。近年来,农业部高度重视,努力探索耕地质量管理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通过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使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不断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解决了部分粮食主产区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和土壤肥力偏低的问题,促进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坚持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报告。完成了全国所有农业县的县域耕地地力评价任务,并建立了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总体考虑是:立足农业部门职能,坚持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健全法制,创新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积极争取主动,推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不断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基础支撑。重点开展四方面工作。
(一)积极推进耕地质量立法工作。采取“地方先行”的步骤,继续推动地方耕地质量管理立法工作,为全国耕地质量管理立法积累经验提供支撑。我部已成立了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起草小组,并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律名称、主要内容,形成了《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系统内部意见。
(二)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以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耕地污染重点区域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为重点,推进用地与养地、工程措施与农艺措施相结合,实现耕地基础条件和内在质量同步提升。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及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旱作节水农业和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地力培肥技术。此外,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深入开展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优化耕地质量监测点布局,拓展耕地质量监测内容,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4000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汇总分析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及时发布耕地质量状况调查年度报告。建设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
(四)加快探索建立耕地质量保护长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在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一定比例,由中央集中统一安排,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尽快研究解决耕地内在质量建设资金投入长效机制,确保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顺利实施。
感谢您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1834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