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6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7-1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点击: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规范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突破137万家。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和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但也要看到,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不强、发展不够规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您所提建议针对性很强,我们将在工作中进一步采取措施推动落实。
一、关于加强宣传,抓好典型示范
几年来,我部联合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组建合作社。会同司法部等部门下发了合作社法律宣传意见,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列入“五五”“六五”普法重要内容,还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实施座谈会,开展有奖征文活动。每年都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央有关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措施,推介合作社先进典型和规范办社的经验做法。我部组织《农民日报》每周一期专刊,专题宣传各地合作社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有关单位专门创办了《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和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广泛开展法规政策咨询、知识竞赛、电视擂台赛等活动,深入阐释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把法规政策交给农民群众,提高农民依法办社、规范治社的自觉性。
树典型、抓示范是推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示范社建设行动,评定了一批示范社,表彰了一批优秀合作社。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了“四有五好”“百强百佳”等多种形式的评选活动,重点培养一批实力较强、运行较规范的合作社先进典型,使农民群众亲身感受到合作社帮助成员产销、促进共同致富的良好效果。目前,各级示范社突破12万家,起到了“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效果。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农民合作社宣传,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增强农民群众办社入社的积极性。
二、关于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促进产销衔接
规范化建设伴随合作社发展的全过程,是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重要任务。中央高度重视合作社规范发展,近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要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我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2014年,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强调合作社产权关系要明晰、收益分配要公平、全体成员要受益。各地也制定了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措施,采取规范化建设年、财务管理规范化活动、设立社务公开日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依法建社、按章办社、以制管社。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抓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关于促进合作社产销衔接。近年来,我部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合作社畅通销售渠道。将农社对接、农超对接纳入为农民办实事重要内容,支持合作社广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销衔接活动,组织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洽谈会。积极引导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合作社注册自有商标品牌。截至2014年底,有6.7万家合作社注册了商标,有的还获得了中国著名商标、著名品牌和驰名商标称号,有3.5万家合作社通过绿色、有机等产品质量认证,2万多家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三、关于办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培育经营管理人才
人才培养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我部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大力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编制专门培训计划,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操作为主的方式,重点围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种养能手素质提升,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还积极支持各地农业部门及社会力量开展合作社人才培养。据初步统计,2014年,各级农业部门累计培训46万多人次。一些地方发挥农村青年和大学生村官视野开阔、思维活跃、知识面广的特长,通过设立理事长助理、部门经理等岗位,引导他们领办、参办合作社。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加强指导服务,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012年,我部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在全国100个县分产业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探索建立教育培养、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相配套的培育制度。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扩大到2个整省、14个整市和300个示范县,围绕主导产业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合作社带头人等培训力度,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技能。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突破100万人,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提供了人才支撑。
四、关于落实“三农”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提高合作社发展实力。
一是给予财政扶持。近年来,中央财政增加了合作社专项资金投入,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支持各地通过竞争立项、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开展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初加工等,增强了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加大融资担保政策支持。财政部在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推进再担保体系建设、深化银担合作等方面,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三农”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行业共有法人机构7898家,全行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余额1.28万亿元,为25.14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服务。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为包括合作社在内的“三农”融资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三是加大涉农信贷支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农村金融的精神,中央财政出台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拨付涉农贷款增量奖励115.34亿元,累计拨付定向费用补贴103.45亿元。人民银行强化支持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导向,制定了《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金融机构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押担保物范围;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投放;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探索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灵活性。截至2015年3月末,全国支农再贷款余额1928亿元,同比增加472亿元;全口径涉农贷款余额24.6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27.8%,余额同比增长12.9%。
四是给予税收优惠。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财政部认为,对于合作社享受民营企业发展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减免税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可以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于吸收工商资本入股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企业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为农民成员提供服务,带动农民共同发展。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并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5年7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