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23号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5-07-03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畜牧业司点击:
关于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3年11月,国务院正式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承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污染防治规划要与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区域和目标等。
关于科学划定养殖区域。《条例》对划定畜禽禁养区做出了明确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环境保护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禁养区划分指南,为地方科学划定禁养区提供指导。
关于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准入。我国已经将畜禽养殖业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审批畜禽养殖场类项目,从源头预防其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颁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33号令),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名录等农村建设项目部分进行调整,使之更合理、科学,更具操作性。
关于加强畜禽污染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配套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关于严明责任主体,加强属地管理,严格违规惩处。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与各省(区、市)政府逐一签订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地区畜禽养殖减排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每年组织对各地当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两次大规模核查核算。
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2013年,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好中央环保和涉农财政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畜禽养殖减排。继续安排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沼气工程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等资金,加大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为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4年,农业部、财政部在河北等省(区、市)启动实施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项目,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农业部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