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828号(农业水利类26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4-08-0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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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谢碧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农村实体经济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发展问题
长期以来,我部坚持以农民就业增收为核心,以发展农村实体经济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对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坚持以创业带就业促增收,加快发展农村小型微型企业。近年来,我部积极实施以创业带就业促增收战略,研究提出鼓励支持农民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创业工作联系点工作制度、开展试点示范等,为农民创业营造了良好的环境,培育了一批农村小型微型企业,实现了农民就地就业增收。今后,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在政策落实、基地建设、教育培训、创业服务上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农民创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我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加快推进区域合作,举办了一系列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合作活动,引导东中西部地区开展投资贸易、成果推介、银企对接、技术推广等,促进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促进特色产业健康发展。下一步,将在区域合作上更加突出重点,把推进中西部的发展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引导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三是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促进农业增值增效。我部十分重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针对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问题,注重建立完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扶持体系、技术研发体系、人才支撑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与财政部共同实施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开展了农产品加工监测预警等重大工作,实现了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我部将继续五大体系建设,解决制约和影响行业发展的困难问题,创新一批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一批新产品、新设备,特别是大力推进产地初加工,切实解决因产后处理设施简陋、工艺落后等造成的损失严重、质量安全等问题,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水平,促进农业增值增效。四是推进休闲农业规范提升,不断拓展现代农业功能。近年来,我部按照“夯实基础、加快转变、提升水平、引领发展”的思路,通过制定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标准、加强公共服务、开展试点示范等工作,推进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进一步拓展了农业功能,丰富了现代农业内涵,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今后,我部将在休闲农业规范提升上下功夫,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营造良好发展氛围,促进休闲农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提供服务问题
多年来,我部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引导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服务。一是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中,将推荐指标数向县乡基层倾斜,对县乡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不作硬性要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安心在基层一线开展工作。二是在部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及其他各类专家推荐工作中,把服务农业生产的业绩贡献作为最重要的评价指标,引导农业专业技术人员面向农业生产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完善基层农技人员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推行农民代表、乡镇政府、县级主管部门三方考核机制,把农民的满意程度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作为主要考核依据,鼓励引导农技推广人员深入一线开展服务。今后,我部将加大农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将推荐指标向基层一线倾斜,弱化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充分调动基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技推广人员考评机制,把基层农技人员服务群众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调动基层推广人员服务基层的主动性。进一步优化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标准,树立“重视基层、重视业绩”的导向。进一步加大基层农技人员培养力度,在万名农技推广骨干培训等项目中,优先推荐基层人员参加,为基层培养一支愿干事、能干好的农技推广骨干队伍。
三、关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要素实施价格优惠政策问题
我国历史上销售电价按用户所在行业和用途,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大工业、非普工业、农业生产等电价类别。长期以来,国家为减轻居民负担、扶持农业发展,对居民和农业用电实行了较为优惠的电价政策,其中,农业生产电价水平不仅低于其他用户,甚至低于供电成本。为推进销售电价改革,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2013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将销售电价由主要依据将行业、用途分类,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用电价格3类,减少电价交叉补贴;扩大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其他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属于制造业范畴,不宜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以免引起攀比。
四、关于加强对涉农行业协会管理问题
近年来,我部加强对涉农企业协会的管理,指导行业协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一是加强各类涉农行业协会的管理。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对涉农行业协会等社团实行业务主管、登记管理双重管理,我部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管理工作。目前,由我部业务主管的涉农全国性行业协会共30余家。多年来,我部坚持“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和“扶持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原则,建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落实发展政策,完善规章制度,为社团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环境,有力地推动我部业务主管农业行业协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我部将根据中央深化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继续加大对主管协会的扶持力度,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指导协会从农业产业发展需求、行业利益诉求和企业自身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协会在促进农村实体经济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二是加强对农业行业协会实效性评估。近年来,我部积极组织主管行业协会参加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不断规范社团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转,有效提升了主管行业协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今后,我部将继续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主管行业协会评估工作,切实提升其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三是加强对农业行业协会费用征收管理。近几年,我部先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健全社团费用收取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对部管社团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监管,在年检、变更登记、选前审批、机构设立、评估定级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强化费用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收费行为。同时,组织开展清理“小金库”、规范经营性活动收费等多个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加大对协会规范化运作的督导力度,提升协会的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今后,我部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出台情况,继续加大对社团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收费和服务行为。四是关于降低入会门槛和费用。目前,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和入会条件,由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的协会章程予以明确,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生效、执行。因此,对于“入会门槛”问题,宜本着“管办分离”和“减少微观管理”的原则,发挥协会的市场主体作用,充分给予协会自主权,使其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现状、协会功能定位、会员分布特点等内部、外部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规定。关于会费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协会可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相关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团会费标准。今后,我部将依法加强对业务主管协会按规定程序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工作的监管,努力杜绝协会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会费等违规行为发生。
感谢您对发展农村实体经济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部
2014年6月2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010-5919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