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4-10-21作者:中飞咨询来源: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14〕5 号
当事人:开封市丰田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
地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路西关段
当事人生产假农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6月1日,我部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现场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的甲霜·锰锌58%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20094124)。经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测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检测,检出未经登记成分异丙威(含量为0.5%)。以上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和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测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13YJ0571)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2014年3月22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农药告〔2014〕4号),拟做出吊销当事人农药登记证的处罚。2014年3月26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造成产品检测不合格系生产设备清洗不彻底造成交叉污染所致,非主观故意。
我部认为,当事人在甲霜·锰锌58%可湿性粉剂中违规添加异丙威,一旦投入到农业生产可能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多年来,我部一直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药监督执法的重点。当事人在此种形势下依然生产假农药,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辩称抽检的产品系“生产设备清洗不彻底造成交叉污染所致,非主观故意”, 而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表明,抽检的产品系抽样人员从当事人成品仓库抽取,均附有合格证,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其生产假农药的免责事由。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甲霜·锰锌58%可湿性粉剂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094124)。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4年10月21日